吴女士将自己的期货账户交给微博上认识的人操作,等来的不是收益,而是71万元血亏至11万元。她将帮她理财的两人诉至法院。一审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近日,湖南郴州中院二审对该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吴女士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来源:北湖区法院
微博认识的人代为理财,71万元血亏仅剩11万元
2021年6月29日,原告吴某通过微博认识被告余某,并向其咨询微信专属股票提示业务,随后加入余某组建的微信群。
2021年8月至10月间,吴某与余某就期货投资事宜多次沟通,余某以高收益为由不断劝说吴某进行期货投资,同时表示需代为操作期货账户。吴某开通期货账户后,于2021年10月25日汇入1元激活账户,后面陆续汇款四次,合计汇入710000元至期货账户用于投资交易。
2021年10月27日,吴某通过微信将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发送给余某,交余某打理。吴某与余某未就期货投资的交易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投资期间产生的收益按四成分配给余某。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吴某发现期货账户多次出现亏损,联系余某了解交易情况,余某告知吴某继续等待,此期间交易账户仍然由余某打理。
2022年1月7日起,连续多日吴某的期货账户被强行平仓,出现严重亏损。2022年1月11日,余某让吴某添加了“分析师”即另一被告谭某的微信。谭某表示看错了行情导致亏损严重,还需要时间慢慢恢复。
2022年1月14日,余某向吴某提供了谭某的身份信息,并表示账户已由谭某操作,让吴某联系谭某。2022年1月19日,吴某委托平仓后向期货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账户,2月15日账户解冻后,吴某将账户内剩余资金112821.64元转出。
另查明,余某称其与谭某二人共同接受他人委托理财代理时均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吴女士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来源:北湖区法院
法院判决:受托操作他人账户投资,未尽必要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余某、谭某接受吴某委托操作吴某的期货账户,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就委托事宜进行了沟通并实际提供了期货账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有偿委托理财事宜,被告余某应当审慎履行受托投资义务及报告等其他义务,在投资发生亏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吴某不了解期货投资,余某明知此情况却多次以“高收益、投资经验丰富、风控水平高”的说辞劝说吴某开通期货账户,并代为操作。
2021年11月起,吴某的期货账户不断出现亏损,对于吴某提出的疑问,余某依旧没有提醒风险,也没有按照双方此前沟通的20%风险控制限度执行,最终导致吴某的期货账户被多次强行平仓,出现严重亏损。
对于亏损的结果,被告谭某仅告知吴某是看错了行情,建议吴某继续等待机会。故,被告余某、谭某共同接受委托操作吴某的期货账户投资,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吴某的本金损失存在过错,应当对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作为案涉期货账户的权利人,有直接操作的权限,本应充分了解投资的市场风险,却片面听信被告的高收益说辞,随意委托他人理财,期货账户出现亏损时也未认真考虑之后的严重亏损可能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任由被告持续操作账户,直至发生严重亏损被多次强行平仓,因此吴某对于其损失也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原告吴某投资期货的本金损失由被告承担80%,吴某承担20%。根据吴某提交的交易结算单,吴某投入案涉期货账户的资金为710000元,2022年2月15日结算后剩余金额为118296.64元,故吴某的期货账户本金亏损为597178.36元,两被告承担损失的80%即47774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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