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
假冒知名品牌
“傍名人”“搭便车”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01
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国豪珠宝店
销售假冒阿玛尼手表
被罚33万余元
7月11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从2021年3月起分4次从西安市某购物中心购进“阿玛尼手表”,至2022年6月21日库存39块,按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34450元。库存39块手表的表盘和表底壳上均有“EMPORIO ARMANI”标识,附带的标价签上有“阿玛尼手表”文字,吊牌上有二维码图案和产品型号,产品说明书内第211页销售单位盖章、销售商盖章处盖有含有字母“FOSSIL HONG KONG LIMITED HCEA”的蓝色印章。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仍摆放在柜台出售,且在商品销售前将产品防伪标签进行拆除,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无法通过查验防伪标签对产品真伪进行验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手表39块,罚款336125元的行政处罚。
02
汉中市洋县龙隆食品店
销售假冒西凤酒
被罚12万元
经查,2月20日,当事人以5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6年”,货值金额2000元,售出2箱,销售价为840元/箱,违法所得680元。3月10日,以4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货值金额1600元,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票据等资料,无法查证来源。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酒,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西安市曲江新区顺威烟酒商行
销售假冒五粮液、剑南春
被罚2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专业人员鉴定,6瓶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1瓶52%vol 500ml剑南春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3月8日,当事人以低于市场批发价一次性从同一出售人处回收涉案白酒7瓶,在回收时未索证索票、未问来源、未记录出售人联系方式,无法证明收购的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事白酒,行政处罚2万元。
04
宝鸡市扶风县小魏茶庄
擅自张贴“西湖龙井”标识进行销售
被罚2万元
4月3日,经扶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0日,魏某在电商平台“达俊旗舰店”购买了500个金色“西湖龙井”字样的商标标识,并将该标识贴到其从西安批发市场购进茶叶的外包装上,以“西湖龙井”商标名称向消费者出售。期间,共售出贴有“西湖龙井”字样商标标识的茶叶共188笔,货值金额共计1932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扶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涉案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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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徐文智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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