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挖人公约为何惹争议?公平竞争如何落实?反垄断专家热议政府黄勇反垄断法

8月1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十一期活动。恰逢反垄断法正式施行的第15年,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反垄断法15年——如何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壮大”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近期出台的“民营经济31条”为何将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放在第一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反垄断法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屡上热搜的企业约定互不挖人、不打价格战事件的本质是什么?这场论坛中,专家一一作出解答。



谈“民营经济31条”

市场准入的公平竞争问题是关键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民营经济31条”)对外公布。以此为锚点,中央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做出重磅部署,提出一系列配套措施。

仔细阅读“民营经济31条”,不难发现公平与竞争策略占据其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中,第一条提到“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第二条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度”。

为何将这两条要求放在如此靠前的位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解析,公平竞争审查的初衷,就是要约束公权力通过制定文件等形式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与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互为一体,相互配合又互相衔接。从具体内容来看,公平竞争审查更多的是从源头预防的角度去自我审查,去根治政府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

黄勇提及,破坏市场竞争的表现多样,限制也五花八门,甚至包括地方的一些规定。在“三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可能更有动力去干预市场,出现违反规定和法律的行为。比如为了刺激新能源车的消费,出现明显的地方保护。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讲,行政干预是为了回归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环境。

黄勇称:“破除市场壁垒几十年前就在谈。老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被提出来,说明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又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出现新的表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也补充称,目前市场准入规则已经在不断改革过程中,“比如今天去注册一个公司,快一点当日或次日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慢一点就花三天时间,跟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为什么一再强调?因为其中还可能涉及到一视同仁的问题,存在歧视性和不平等待遇。解决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平竞争问题,才是政策运作的关键所在。

谈竞争政策

如何让制度适用公权力运作规则?

对于竞争政策的重视,早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有所体现。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不仅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也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其中。这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从过往的政策性条款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这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来哪些影响?反垄断法修订后落地已有一年,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还存在哪些短板?

黄勇阐述,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营商环境息息相关。“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各种政策的基础一定是竞争政策。”换言之,政府所发布的各类政策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产业、财政、货币、金融、投资、贸易、就业、消费、环境、区域等政策,都应该符合竞争政策的理念和规则。特别是财政上的补贴,更要注重公平竞争,保护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政策实施的时候不能有偏向。

就竞争政策的应用范围而言,黄勇认为,在很多领域,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他提及家政行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许多家政服务都变得更加规范、完善,消费者的成本和政府监管成本都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政策更多需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以及打通政策法律落实的堵点,才能让众多中小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这里的堵点,首先是法治建设需要内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但如何让制度适应公权力的运作规则,做到真正融入治理体系,是立法上极为重要的问题。“举例来说,市场监管部门隶属于政府,与政府其他组成部门之间又处在同一行政级别,那么从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上来讲,它能有效规制政府行为吗?类似难题是需要思考、研究和解决的。”

再就是法律责任的落实,“程序很重要,透明度很重要,可诉性也很重要。”黄勇表示,这些都需要在法律程序上做实,让法律人明确主体是谁、范围是谁、是否可诉、程序是什么、责任是什么、由谁来监督。在法律的基础上辩论的过程,同样是宣传的过程、认识的过程、了解的过程,是法治的重要内涵。

北京微观治库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也表示,技术的问题可以用技术解决,市场产生的问题可以由市场自发调整。政府应着眼于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技术进步的制度环境,在重大风险防控、公众利益维护方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他建议反垄断法中涉及“合法垄断”的表述应明确范围至具体行业。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我们在反行政性垄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上,一直在进步的路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认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的联动和持续努力,打破行政垄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将迎来更好的结果。

特别是随着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行政机关会慢慢意识到,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前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且不得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否则违反反垄断法。同时更多企业也会知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和反行政垄断,有助于企业避免碰到市场准入问题,更好地开拓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谈行业公约

大企业牵头,小企业“跟风”

近期,一些协会或者企业联合发布的自律公约屡上热搜。6月20日,4家生猪养殖企业联合签署《互不挖人公约》。7月6日,16家车企联合签署公约内容包括“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度被看叫停“价格战”的标志。

而这些公约均被质疑有违反垄断法精神,最后也因此撤回。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也约谈了上述生猪养殖企业,要求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竞争状况,加强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执法,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到底行业联动的自律行为和触发垄断的边界在哪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总结,两个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企业之间直接约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约定在某些方面互不竞争。背后凸显出企业对《反垄断法》认识不足的问题,所以强调企业合规有其必要性。“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想违反反垄断法,它一定不会说出来,更不会主动对外公布。”

其次,从车企事件也能窥探到,现在部分行业协会在垄断行为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主动性。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职位往往都由大企业掌控,小企业的话语权并不大,行业协会的决议意味着全体会员的一致同意。“哪怕没有行业协会,只是几个头部企业开会协商,小企业也很有可能跟风,不想得罪大企业。”

因此焦海涛特别提醒,小企业参加行业活动和会议时,注意以《反垄断法》以及配套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对行业行为作独立判断,不要被带偏。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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