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许立波 每经编辑:文多
一则解聘高管的公告表明,CRO概念股毕得医药似已陷入家族意见不合的局面。
7月31日,毕得医药(SH688073,股价70.70元,市值64.25亿元)董事会收到董事芦晓旭、董事王超、董事毛永浩联名提交的《关于解聘时长春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公司随后于7月31日的次日(8月1日),以现场与线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现场实际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3票反对。
公司实控人、董事戴岚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龙虽为姐弟,且签有一致行动协议,但这次意见不同——弟弟赞成解聘,姐姐反对。
8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向毕得医药发送了采访函并实地探访了公司位于上海的办公地点,但毕得医药方面以“今天不方便安排”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得到公司回复。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许立波 摄
解聘由股东间的争执引发?
8月3日,毕得医药开盘即跳水,股价一度跌逾12%,最终收跌7.56%。
显然,毕得医药解聘高管一事在资本市场已引起投资者普遍关注。更为严重的是,在此事件中,公司实控人戴岚与公司董事长戴龙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居然持相反意见。
此次事件中被解聘的高管时长春,于2021年12月进入毕得医药,一年后出任副总经理。对于解聘时长春的具体原因,毕得医药并未在公告中予以说明,但或可从独立董事魏炜的反对意见中窥见一二。
魏炜认为:“三位董事的提议比较像同事之间的矛盾,建议慎重。解聘的理由缺乏客观依据,关于三位董事提议内容与当事人的争辩理由,本人无法判断真实性,以上理由主要还是基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股东之间的争执引发的各种事情为前提,所以解聘理由缺乏依据。”
投出反对票的戴岚表示:本次提议解聘理由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存疑、从发出提议到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不足24小时,非常紧急,对该提议的善意性存疑。
如果说此前一系列股东之间的争执尚停留在公司内部,那么此次对外公告解聘高管就意味着毕得医药股东之间的意见不合已摆上台面。
解聘决议或被认定无效
根据毕得医药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戴岚、戴龙分别位列公司第一大、第二大单一股东,持股数量分别为2108.28万股、936.16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2.48%、14.42%。此外,两者还通过共青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41%的股份。
从股权结构上看,戴岚以及戴龙姐弟均对毕得医药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力。并且,公告还显示,2021年8月5日,公司董事长戴龙先生与公司实控人戴岚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1.4条,如果双方意见不能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或者就行使表决权除外的其他权利或者职权达成一致意见,则戴岚的意见为双方最终意见,双方均应按戴岚意见行使表决权及其他各项权利和职权。也就是说,如果戴岚、戴龙两人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一切事项都要以姐姐戴岚的意见为准。
不过,在此次高管解聘事件中,戴龙作为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认为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出于公司利益考虑,未执行与戴岚女士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并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和戴岚女士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后果。
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后果就是,如果戴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董事会的计票方式的正确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判决董事会决议无效,将存在公司2023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此外,8月3日盘前发布的两份公告显示,海通证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均对本次董事会发出核查意见,认定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提到,《一致行动协议》是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次董事会上,当事人对协议理解存在分歧,应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毕得医药董事会在解聘高管这一决议上的分歧也已引起监管注意。
上交所网站已于8月2日披露关于毕得医药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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