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版权,也敢维权?视觉中国,真有你的侵权著作权知识产权315消费者权益日

摄影师用自己拍的照片却被视觉中国“侵权警告”。

此事风波未平,更惊人的信息又被爆出:

视觉中国疑似并未取得相关作品版权。

此前,就摄影师侵权风波,视觉中国回应称“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摄影师将相关作品授权给了A图库,A图库授权给了B图库,B图库跟视觉中国是独家合作的小伙伴,权利共享,因此也有完整的销售权利。



然而,经摄影师本人向最初的授权公司核实,所谓的B图库,无权将相关作品再次转授。

“视觉中国不享有任何版权,更无权销售相关作品。”



目前,视觉中国并未就这该说法进行新的回应,并且其网站上已检索不到相关作品,疑似已经下架。

如果摄影师所称属实,意味着——视觉中国拿着并不存在的版权牟利,找真正的著作权人维权。

而这种事,视觉中国是“有前科”的。

此前的一个案件中,视觉中国的子公司汉化易美公司,也以取得前述B图库授权为由,主张自己享有某些图片的著作权,向使用人提出侵权赔偿。

此案一直打到最高法再审,而最高法认定:

视觉中国取得B图库授权不假;但B图库本身却没有相关版权。

因此,视觉中国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更有意思的是,有家律所看不惯视觉中国的所作所为,发文章批判,结果被视觉中国告了名誉权侵权。

而在判决书中,江苏某法院也再次点明了视觉中国“没有版权也敢维权”的事实:

(依据好几份判决书),视觉公司对其主张权利的所有图片并不是都具有著作权,“盗用他人版权牟利”“捏造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等表示正是建立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不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



后面的内容也值得一提,涉案文章认为,视觉中国这种“没有版权也敢维权”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我们的观点没有那么激进。

但是依据最高法21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以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展问题的批复》——要求视觉中国承担因其滥用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还是不成问题的。



早在2018年,最高法在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就指出,行使诉权应尽“善意、审慎之义务”,否则属于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说视觉中国“没有版权也敢维权”属于未尽审慎义务,那么从他们的维权手段和频率来看,其目的也很难称得上善意。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视觉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如汉华易美、华盖创意、东星娱乐等)拥有多达上万份诉讼文件,其维权对象不乏华为、光大银行、步长制药等行业翘楚,且频频胜诉。

经纬中国投资公司创始人张颖,曾点评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

通常一个小疏忽一张图片也不接受删除,直接索取几十万人民币的天价赔偿……侵权确实不应该,但这种漫天要价的商业模式更不应该。



有财经媒体分析,视觉中国已将产权保护和商业盈利挂钩,将诉讼作为公司盈利的核心业务,将发展“维权产业”作为公司的经营战略。

而央视更是在19年的“黑洞风波”发生后,不客气地将其斥为“知识产权市场的毒瘤”,称其“把法务做成销售,一头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一头又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敲诈”



彼时,视觉中国将人类首次拍摄的黑洞照片放入自己的版权图库中,打上logo,并标明:商用需取得授权。随后被照片拍摄机构,欧洲南方天文台打脸,称视觉中国从未与其取得联系,不享有黑洞版权,更无权销售谋利。

此事随后引起共青团中央和人民日报等中国央媒关注,因为他们发现视觉中国连“国旗”与“国徽”的版权也敢收入囊中,对外销售。

与对普通使用者穷追猛打的姿态不同,面对“版权使用不规范”“版权不成立”的质疑,视觉中国总是拿“避风港原则”当挡箭牌。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视觉中国主张,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为广大签约供稿人提供了一个平台,供稿人上传作品时已经签订了协议书。视觉中国对其所应遵守之版权规则和法律规定已经说明,尽到了合理提醒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如有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则侵权人应为上传作品的签约供稿人,而非视觉中国。正如在国旗、国徽版权争议时,视觉中国回应所称:该图片由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仅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

而在更多时候,侵权争议发生时,视觉中国会选择与维权者协商解决,甚至会借此机会跟对方进行长期版权合作,再次扩大自己的版权版图。

自己侵权时甩锅给签约供稿人;而自己“被侵权”时,便一副决不姑息、穷追猛打的姿态。

有不少创作者无意中侵权后,便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相关内容,但视觉中国依旧会继续索赔或诉讼,以获得高价赔偿为唯一目的。

不得不说,“版权流氓”这个称呼,他们的确当得起。

视觉中国的发展,跟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建设和完善是分不开的。可视觉中国却反过来,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何其可恨。

而对于像视觉中国这样的版权流氓,仅靠行业自律或媒体监督,力量毕竟有限。要想真正解决问题,还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厘清权利的边界、规范维权的方式。只有这样,“版权流氓”们才能心存敬畏,知道何事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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